苏州科技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苏州科技大学教职工疗休养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部门、各单位:
《苏州科技大学教职工疗休养活动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科技大学教职工疗休养活动实施办法
苏州科技大学
2018年5月31日
附件
苏州科技大学教职工疗休养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的实施细则》(苏工发〔2018〕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疗休养活动以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则,切实加强规范化管理,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与遵守财经纪律结合起来,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好教职工疗休养组织工作。
第三条 疗休养活动的组织原则
(一)坚持由校工会统一领导,分工会组织落实,分年度、分批次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本人自愿与分工会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以疗休养为主,与适当组织参观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疗休养对象
第四条 学校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活动,参与对象必须是工作五年及以上、当年全年(学年度)在岗的教职工,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校级及以上综合表彰者;
(二)工作认真负责,获从教三十年荣誉证书者。
第五条 一个周期内(即五年内),同一教职工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疗休养活动,享受一次补助,不得相互顶替或转让。
第三章 经费补助标准
第六条 教职工疗休养所需经费原则上采取“自费公助”的办法,由学校补助和个人承担两部分组成。其中学校给予的经费用于疗休养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统一安排的伙食费补助,从工会的行政补助经费中列支。
参与疗休养人员的补助按不超过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凡实际支付的费用超过规定补助标准的,超额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自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职工疗休养活动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五年为一个实施周期。符合疗休养条件的教职工根据本人意愿,按工会确定的年度疗休养计划选择具体的疗休养时间和目的地。在一个实施周期内没有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教职工,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由校工会和各二级分工会共同组织实施。校工会主要负责制订全校年度疗休养计划及相关制度、疗休养承办单位资质及费用招标询价、疗休养补助经费管理和各分工会疗休养名额分配等;各二级分工会主要负责疗休养人员的落实、安全教育、自理费用等具体实施工作。各分工会上报的名单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批准,送校工会审核。如因审核不符合条件而被取消疗休养名额的,所属分工会不得另外补报。对无正当理由,放弃或不能足额落实疗休养名额的单位,下年度不得增加名额。
第九条 学校工会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教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者,视同已享受了疗休养待遇,在本疗休养周期内不再予以安排。教职工个人未经批准在学校疗休养计划外自行组织的疗休养活动,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教职工疗休养活动需严格执行疗休养纪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规范疗休养内容和时间。
第十一条 校工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的宗旨,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尤其是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确保疗休养活动平安顺畅。
第十二条 校工会要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选择信誉好、资质好的旅行社,确定合适的疗休养地点,签订正规的疗休养合同。并为每位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教职工(含领队和工作人员)办理人身安全保险。
第十三条 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含领队和工作人员),若在休养活动中发生意外,按旅行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执行,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教职工要加强组织观念,疗休养期间需服从领队安排,不随便离团,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团,或不随团返回而提前结束疗休养活动的,事前须向领队办理离团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离团,按已享受一次休养处理,费用一律按实际结算,结余不退,超支自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6月起开始实行。原《苏州科技大学教职工疗休养活动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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