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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苏州市工会会员大病补助办法(暂行)

发布:   时间:2019-10-17 11:00:45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体现工会组织服务广大会员的宗旨,发挥工会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体系中的补充作用,使患大病的工会会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对象为苏州市市区(含市本级、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在职工会会员。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资金保障

第三条苏州市总工会负责工会会员大病补助办法的制订、调整和补助金的审批等工作。各区、局(公司)工会负责核准本地区、本系统所属单位上报的会员身份及补助申请等相关信息;直属单位工会负责核准本单位上报的会员身份及补助申请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补助资金列入市总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补助病种和标准

第五条工会会员患有以下规定病种,属于大病补助的范围:1.各种原发性癌症;2.白血病;3.尿毒症;4.慢性重症肝炎;5.坏死性胰腺炎;6.心肌梗塞;7.红斑狼疮;8.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9.脑卒中;10.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限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足<有坏疽、深部溃疡、脓肿、骨髓炎>患者)。符合条件的工会会员,可申领一次性补助金5000元。

第四章 补助金申领与给付

第六条工会会员患有上述规定病种,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以上医疗单位确诊并治疗后,先向单位工会申报,由单位工会调查核实后逐级上报相关材料,区、局(公司)工会对基层工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直属单位工会对本单位申报补助金材料进行审核,报市总工会审批。

第七条市总工会自收到大病补助申请材料的即日起,经大病医疗鉴定小组鉴定,于30天内将鉴定结果反馈给单位工会,符合条件的即时将补助金发放至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对认定有疑义的,一般在60天内完成鉴定,明确是否给付补助金。

第八条申领所需材料:1.《苏州市工会会员大病补助申领表》;2.工会会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本市二、三级医院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历复印件、病理报告、出院记录等;4.本人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复印件或其他银行卡复印件。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条大病补助属一次性补助,同一病种限申领一次。

第十条如有骗取补助金的,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金的权利,如数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已领取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证、特困职工救助证中已享受自费医疗救助的工会会员不享受本办法中的大病补助待遇;已参加苏州市职工互助互济保障计划的工会会员,除享受互助保障待遇外,可同时享受《苏州市工会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办法》中的医疗补助待遇和本办法中的补助待遇。

第十二条各市(县)总工会、吴江区、吴中区总工会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苏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