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各单位教代会(工代会)(简称双代会)代表人选,由基层工会按代表名额分配表确定的名额,经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教职工(工会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才有效。有选举权而因故未到会的教职工(工会会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四、选举采用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人数不少于应选代表数额的10%。各基层工会应根据多数教职工(工会会员)的意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双代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经校“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提交基层工会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五、选举采用人工计票的方法。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或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O”;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不作任何符号的表示弃权,弃权的不可另选他人;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请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O”。
六、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写票时应用钢笔或中性笔。书写的符号字迹要清楚、位置要准确,不得涂改。书写不清楚、无法辨认的不计票数。
七、选举一般设监票人X名、计票人X名,从不是候选人的教职工(工会会员)中产生,由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以鼓掌方式通过。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
八、会场设X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计票人投票,然后参与选举的教职工(工会会员)依次投票。
九、投票结束,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清点票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始为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数额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后几名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代表数额,不足的名额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重新选举时,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
十一、宣布候选人得票结果时,按得票多少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时,按姓氏笔画为序。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基层工会教职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