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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苏州科技大学工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发布:   时间:2019-06-11 14:43:09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和苏州市教育工会对财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工会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计岗位设置实施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工会分设会计与出纳岗位,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工会会计工作规范、有序、健康运行。

二、出纳人员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写报销单封面,并递交会计审核,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收付款;收付业务完成后,出纳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章。

三、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并对记账凭证的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的使用、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人员签章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复核处盖章。

四、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总账和明细账。登记会计账簿时,须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相关资料逐项按工会会计制度设置的科目正确填写入账,并定期进行核对,如有错误,按规定调账,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会计人员应规定及时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

六、会计须将审核无误的会计报表报单位负责人、经费审核委员会审签。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七、出纳人员须每月对货币资金账户清理一次。首先核对开户银行和本单位双方存款余额是否一致,然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送会计人员与负责人审核签字,出纳人员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将未达账项的处理结果报告负责人。

八、单位印鉴章须分开掌管。会计与出纳各保管一枚印章,相互制约,各负其责。

九、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十、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苏州市教育工会的要求,及时修改、补充,使其不断完善。

十一、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细则如有与国家规定不符的地方一律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