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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苏州科技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   时间:2020-11-23 11:52:52  浏览:

各学院(部)、各部门、各单位:

《苏州科技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经苏州科技大学第四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苏州科技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科技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苏州科技大学

20201110

 

 

 

 

 

 

 

 

 

附件

苏州科技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教职工医疗互助作用,帮助患大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特设立苏州科技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基金),并制定《苏州科技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成立苏州科技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互助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弘扬团结互助、扶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积极筹措互助基金,实行民主、公正、透明的管理,努力为教职工服务,促进校园和谐建设。

第二章 会员及入会程序

 

第三条  凡我校聘用的全日制教职工签订三年(含三年)以上聘用合同)和本校离退休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互助会。

第四条  互助会成立之初,全日制在职教职工由所在部门工会统一登记造册经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即可成为互助会会员,离退休人员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后即可成为互助会会员。在职会员退休时,可申请保留会员资格,继续享受会员的义务和权益。

第五条 会员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学校或停止交纳互助金者,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会员资格,已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新进学校的全日制教职工,每年12月底可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并交纳互助金,次月即可成为互助会会员。对于本《办法》实施之初未加入互助会的教职工、无特殊情况而未及时办理入会手续的新职工,中途停止交纳互助金而退会的教职工,每年12月底办理入会手续;申请人必须补交自互助基金设立之日起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总额,或中断期间应交的互助金,在办理入会手续且满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因公派出国等原因而停交互助金的在职教职工,按期回校工作后,随新进校教职工同时办理入会手续且补交互助金的次月起即可享受互助待遇。

 

第三章 互助基金的来源及交纳方法

 

第七条 互助基金的主要来源:

1.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2.学校扶持资金。学校采用定额或按当年互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扶持。

3.社会各种资助和捐赠。

4.互助基金的增值(利息)和积累。

第八条 互助金交纳方法:

1.会员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交纳互助金。我校聘用的全日制教职工和本校离退休教职工会员交纳的互助金,每年1月由学校财务处从当月工资中代扣转入互助基金专用账户。

2.学校扶持资金由校财务处划拨到互助基金专用帐户。

 

第四章 互助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在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量入为出。互助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成立苏州科技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助基金管委会),对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进行管理,每年向会员通报互助基金收支情况,并接受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和会员的监督。

第十条 互助基金管委会由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人事处、财务处、工会、离退休工作处、纪委办公室、后勤服务总公司的负责人和教代会福利委员会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根据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本《办法》;

2.审核互助基金的收取和审批互助基金的使用;

3.审议决定涉及互助会和互助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4.裁决有争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互助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和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受理会员的补助申请,核对汇总相关材料,提交互助基金管委会审批。

每年12月份(最迟不超过次年110日),接受会员的补助申请,一年结算一次。因病去世的会员由其家属申请,即时办理申请手续。

2.根据互助基金管委会的审批决定,办理互助基金发放工作。

3.完成互助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互助基金管委会主任每年向教代会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汇报基金使用情况。学校人事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要及时提供各类人员的互助金收交情况,并向互助基金管委会通报。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审计处负责审查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互助基金申请程序、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

 

第十三条 会员本人因大病治疗,财务年度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不含国家规定应该个人支付的自理费用或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者可以申请。大病病人由于在住院期间医药费自费部分过高,其自费医药费按《苏州科技大学医疗补助管理办法》享受学校补助外的自费部分,超过10000元者也可以申请互助基金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互助基金补助的会员,必须填写《苏州科技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补助申请表》,持本人有效证件和本人医疗费用有效原始单据(从上一年度121日到申请年度1130日期间的单据,外出就诊需持转院证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等,交医保计生办进行医疗自付费用数额审核。医保计生办审核汇总后与申请人材料一起移交互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经办公室和财务处复核后,提交互助基金管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补助标准:

互助基金补助额视互助基金总额情况,采用会员当年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分段计算,补助标准不超过各段补助比例的办法。

1.1000120000元部分补助20%

2.2000130000元部分补助25%

3.3000150000元部分补助30%。

4.5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40%。

5.个人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限额由互助基金管委会根据基金申请补助情况确定。每年可用基金由互助基金管委会审定,当申请额超过可用限额时按比例减发补助。

第十六条 基金的补助原则是重大疾病与重大意外伤害。

下列情况视为重大疾病:

1.大面积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抢救和实施开颅手术者;

2.尿毒症需长期做血液透析者;

3.各种癌症;

4.急性重症肝坏死,急性重症胰腺炎;

5.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冠状动脉支架、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膝关节置换及置换后翻修术、义肢安装或实施器官移植者;

6.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损害或功能衰竭者以及因糖尿病截肢者;

7.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者有骨关节损害或多脏器并发症者;

8.椎管狭窄症、视网膜黄斑病变等导致人体功能障碍的疾病。

9.其他经过医保定点单位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其自付费用在10000元以上、并经校互助基金管委会认可的重大疾病。

下列情况不享受基金补助:

1.因调出、离职或停止交纳互助金而终止会员资格和未加入互助会等人员;

2.未经医院批准转诊擅自在外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及自行购买药品、器械的费用;

3.发生的住院床位费中,自费超限床位费用;

4.已通过其它途径得到赔偿和解决的医疗费用;

5.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营养保健品费、免疫制剂费、诊疗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6.自杀、斗殴、吸毒、酗酒、镶牙、美容性整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7.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颁布实施,苏州科技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