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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苏州科技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   时间:2018-07-12 11:16:17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体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和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工发〔2018〕13号)精神,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工会和各基层工会。
    第三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确保工会经费惠及全体教职工。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严格遵循下列原则: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
    第五条 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上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二章   经费的收入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会员月工资收入的0.5%)。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财务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2%的60%)。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行政依法依规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款项。
    (五)工会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 凡入会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未缴纳会费的不享受会员的一切待遇。
第三章   经费的支出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教育支出、文体活动支出、宣传活动支出、集体福利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教职工教育支出。一是用于支付举办教职工法律、政治、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购置所需的教材、资料、消耗品等方面的支出;二是用于支付授课教师的酬金;三是用于支付优秀学员的奖励费。
    每位教师酬金最高支付标准:校外专家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7〕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校内专家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由学校工会严格把握。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应控制在学员总数的30%以内,奖励的最高标准:300元/人。
    (二)文体活动支出。一是用于支付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用品、服装等购置、租赁与维修费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二是用于支付教职工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费;三是用于支付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四是工会会费可用于支付教职工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费用。
    文体活动购置服装的最高支付标准:工会开展的校内职工文体活动严格控制服装购置,如文艺演出、健身操比赛等活动确需购置的,高档服装采用租赁方式解决,其他所需服装的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500元/人,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所需服装的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600元,且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文体活动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励的最高标准:校工会人均不超过500元;分工会人均不超过15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人的纪念品。
    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等活动的,如上级工会不承担相关费用的,可按学校行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工作日举办文体活动(比赛)期间需聘请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最高人均标准: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300元/每天;工勤工作人员100元/每天;非工作日举办活动的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
    外出参加上级工会或校际协会之间交流的文体活动(比赛)期间,工会可以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教职工给予伙食补助,人均最高补助标准:50元/餐,100元/天。
    用会费可以统一组织教职工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教职工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如果会费不足,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该单位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因工作原因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以发放观影券并实名签收。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秋游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和保险费、中介服务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费等。春秋游工作餐最高人均伙食标准:50元/餐,100元/天。
    (三)宣传活动支出。一是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二是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三是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的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的奖励标准(本条第二款)执行。
    (四)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教职工逢年过节和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教职工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须的生活用品等,不得以现金和购物卡方式发放。节日慰问品的发放标准为年人均不超过1800元。
    工会可以给教职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人均标准不超过400元。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可给予慰问品;教职工退休离岗,可以发放纪念品。会员生病住院和直系亲属(限于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给予慰问金。慰问标准执行学校在职职工福利费使用相关规定。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等其他必要活动的支出,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教职工帮扶费及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教职工帮扶费和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教职工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具体办法执行教职工福利费使用规定。
    (五)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慰问对象为寒暑假坚持一线工作人员,人均不超过200元。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和其他业务支出。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工会培训的讲课酬金参照教职工教育支出标准(第九条第一款)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学校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一是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教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二是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教职工书屋等教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三是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四是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支出;五是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奖励。
    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加活动人员的三分之一,奖励的最高标准:个人1000元/人,团体500元/人。
    (四)其他业务支出。一是用于工会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二是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三是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可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奖励比例控制在30%以内,奖品最高标准为不超过500元/人。先进分工会可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奖励最高标准为2000元/单位。
    工会办公费在学校下拨的行政办公费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构建而发生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单位行政应当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总工会《实施细则》精神,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教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滥发福利、组织公款旅游等。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弄虚作假套取或变相套取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根据预算管理原则,工会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和活动项目,编报年度经费预算。预算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复后,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并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可以调整一次,并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提交审议。学校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七条 要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工会的采购活动参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一次性采购二十万(含二十万)的物品,需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工会各项支出以有效凭据报销,禁止“以领代报、以拨代报”。报销程序:
    (一)报销人出具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名的购物发票,发票要写明单位、具体品名、数量、单价等明细;
    (二)报销含有奖品、慰问品等票据时,要附经办人、验收人和领取人签名的发放表;
    (三)报销餐费要附用餐人员名单及用餐事由;
    (四)分工会主席在发票及相关附件上审核签字;
    (五)学校工会主席在发票及相关附件上审批签字;
    (六)报销人持审批后的票据和附件到工会财务报销。
    (七)十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分管校领导会签。
    第十九条 教职工活动支出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活动负责人制定出活动方案和书面通知,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和人数、经费预算等。
    (二)活动方案报校工会主席审核、批准。
    (三)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向校工会主席提交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和预算经费使用情况的文字说明。
    (四)在核定预算内,按照工会财务报销程序报销。报销时需要附活动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工会印章的活动方案和活动总结报道材料。
    第二十条 由分工会负责向校工会上报教职工婚丧嫁娶及退休离岗信息。原则上教职工结婚、生育、退休、生病住院信息于两周内上报;教职工及直系亲属去世信息于事发三日内上报。学校工会视具体情况委托分工会慰问或由校工会和分工会共同参与慰问。
    第二十一条 对于病困补助、丧事慰问、课酬稿酬、文体活动(比赛)劳务费、误餐补助等允许现金支出的,由工会指派专人或者活动组织者填写工会统一制作的补助(酬金)、慰问金发放表,经经办人、领取人、审批人签字后,到工会财务办理支出。
    第二十二条 分工会活动费的管理
    (一)学校工会以各分工会每年3月在册会员为基数划拨基层工会活动经费,用于各分工会组织教职工活动支出。
    (二)分工会应本着服务大多数教职工、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的原则,将经费尽量用于组织教职工参与度高的活动。
    (三)活动经费使用报销程序按照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审批人必须由分工会主席签名,校工会主席会签。
    (四)分工会活动经费也需按预算执行,“限期使用,逾期收回”,即:原则上在拨款年度使用,年底前仍未使用完毕的,学校工会收回统筹安排。
    (五)分工会经费的使用要公开透明,每年应向本单位会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组织活动要事先征求会员的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各项支出标准均为最高限额,在执行时根据实际财力情况支出,绝对不能超过限额。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课酬、稿酬、劳务费等均指税前支付标准,由工会财务按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因上级规定变化而需要修改时,校工会委员会随时可以修改。本办法经校工会委员会通过后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